第一章 總則
第一條 本團體定名為:物理清洗材料與設備產業聯盟(以下簡稱本團體),英文名稱 Physical Cleaning Material And Equipment Industry Union,縮寫PCMEU。
第二條 本團體是中關村匯智抗菌新材料產業技術創新聯盟(以下簡“聯盟”)領導下的分支機構,接受聯盟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。 第三條 本團體依照《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》和《中關村匯智抗菌新材料產業技術創新聯盟章程》的規定,由從事物理清洗材料與設備研究、產業應用、行業服務等相關的高校、科研院所、企業、檢測單位、服務機構等自愿聯合發起成立。 第四條 本團體的宗旨是:遵守憲法、法律、法規和國家政策,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,遵守社會道德風尚。以“引領技術創新、促進成果轉換、推動產業發展”為宗旨,致力于創建以市場為導向、產學研用一體的開放式創新平臺,突破產業發展核心技術,加速科技成果產業化運用,提高企業自主創新能力,提升產業整體競爭力,促進中國環保事業的建設和發展。 第五條 本團體的辦公住所:北京市。
第二章 業務范圍 第六條 本團體的業務范圍:開展物理清洗材料和設備領域內的政策宣傳、知識普及、學術研究、學術交流、標準制定、技術支持、成果轉化、行業自律、行業調研、產業研究、產業推廣、對外交流、承辦委托、會議展覽、專業咨詢、專業培訓。
第三章 會員 第七條 本團體由單位會員組成。會員分為:理事長單位、副理事長單位、理事單位。
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團體的會員,必須具備下列條件: (一)擁護本團體的章程; (二)有加入本團體的意愿; (三)在物理清洗材料或物理清洗設備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。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序是: (一)申請單位需要聯盟秘書處遞交申請資料,包括但不限于: (1)入會申請書(需加蓋單位公章); (2)單位經營資質復印件(需加蓋單位公章)。 (二)理事會授權秘書處 (1)對申請資料進行審查,以確認是否齊全、規范、真實、有效; (2)對于審查合格的申請單位,向其發送審核通過及會費交納通知。 (三)會費交納 申請單位接到審核通過及會費交納通知后,即可辦理入會手續并交納會費。 (四)會員證書與牌匾發放 聯盟收到會費之后,將及時為其制作并寄送會員單位證書和牌匾。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: (一)本團體的選舉權、被選舉權和表決權; (二)參加本團體的活動權; (三)獲得本團體服務的優先權; (四)對本團體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; (五)入會自愿、退會自由。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: (一)執行本團體的決議; (二)維護本團體的合法權益和聲譽; (三)完成本團體交辦的工作; (四)按規定交納會費; (五)向本團體反映情況,提供有關資料。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團體,并交回會員證。會員一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團體活動,視為自動退會。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,經理事會表決通過,予以除名。
第四章 組織機構 第十四條 本團體的最高權力機構是理事會,其主要職責是:
(一)制定和修改章程; (二)選舉和罷免理事長、副理事長,決定聘任和解聘秘書長; (三)審議秘書處、監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; (四)制定和修改會費標準; (五)決定重大變更和終止事宜; (六)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; (七)決定辦事機構、實體機構的設立和辦公住所的變更; (八)決定副秘書長、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; (九)領導本團體各機構開展工作; (十)制定內部管理制度; (十一)接受監事會提出的對本團體違紀問題的處理意見,提出解決辦法并接受其監督; (十二)決定其他重大事項。 第十五條 理事會須有 2/3 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,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 1/2 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。 第十六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,情況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訊形式召開。 第十七條 本團體的理事長、副理事長、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: (一)堅持黨的路線、方針、政策,政治素質好; (二)在本團體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; (三)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 70 周歲; (四)身體健康,能堅持正常工作; (五)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; (六)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。 第十八條 理事長任期不超過兩屆。 第十九條 本團體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: (一)召集和主持理事會; (二)檢查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; (三)代表本團體簽署有關重要文件。 第二十條 本團體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: (一)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,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; (二)協調各工作機構、實體機構開展工作; (三)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,交理事會決定; (四)決定辦事機構、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; (五)處理其他日常事務。 第二十一條 本團體設監事會,由三人組成,由理事會選舉產生,向理事會負責。 其主要職責是: (一)選舉產生監事長; (二)出席理事會; (三)監督本團體及領導成員依照《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》、《中關村匯智抗菌新材料產業技術創新聯盟章程》和有關法律、法規開展活動; (四)督促本團體及領導成員依照核定的章程、業務范圍及內部管理制度開展活動; (五)對本團體成員違反本團體紀律,損害本團體聲譽的行為進行監督; (六)對本團體的財務狀況進行監督; (七)對本團體的違法違紀行為提出處理意見,提交理事會并監督其執行。
第五章 資產管理 第二十二條 本團體經費來源:
(一)會費; (二)捐贈; (三)政府資助; (四)在核準的業務范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; (五)利息; (六)其他合法收入。 第二十三條 本團體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。制定或者修改會費標準,應當召開理事會,應當有 2/3 以上理事出席,并經出席理事 1/2 以上表決通過,表決采取無記名投票方式進行。 第二十四條 本團體經費必須用于本工作條例規定的業務范圍和事業的發展,不 得在會員中分配。 第二十五條 本團體由主管單位進行財務托管。 第二十六條 本團體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,保證會計資料合法、真實、準確、完整。 第二十七條 本團體的資產管理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,接受理事會和有關部門的監督。資產來源屬于政府撥款或者社會捐贈、資助的,必須接收審計機關的監督,并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。 第二十八條 本團體須接受監事會委托的財務審計。 第二十九條 本團體的資產任何單位、個人不得侵占、私分和挪用。 第三十條 本團體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、福利待遇,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。
第六章 終止程序 第三十一條 本團體完成宗旨、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、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銷的,由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。
第三十二條 本團體終止動議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,并報主管單位審查同意。 第三十三條 本團體終止前,須在主管單位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,清理債權債務,處理善后事宜。清算期間,不得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。 第三十四條 本團體經主管單位辦理注銷登記手續后即為終止。 第三十五條 本團體終止后的剩余財產,在主管單位的監督下,按照國家有關規定,用于發展與本團體宗旨相關的事業。 第三十六條 本團體會員連續兩年低于十家,或在運行中出現重大失誤,主管單位有權要求解散。
第七章 附則 第四十一條 本章程經 201 年 月 日理事會表決通過。
第四十二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團體的理事會。 第四十三條 本章程自主管單位核準之日起生效。 |